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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繼承方式: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會債留子孫?

親人離世後,遺產稅申報與過戶該如何處理?
需要優先處理哪些事情呢?

繼承是指在一個人去世後,其財產、權利和義務等法律關係依法轉移給其繼承人的過程。根據不同的法律體系和文化背景,繼承方式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見的繼承方式:

  1.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來進行繼承。法定繼承通常依據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來進行,例如子女、配偶、父母等。
  2. 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是指在死者生前所作的遺囑中,指定繼承人或者繼承份額的方式。遺囑繼承可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份額、繼承的財產種類等。
  3. 附條件繼承: 附條件繼承是指在繼承中,遺囑或法律對繼承人所提出的一些限制或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能夠繼承財產或權利。例如要求繼承人必須完成學業或繼續經營家族事業等。
  4. 優先繼承權: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可能會賦予某些人優先繼承權。例如在某些國家中,如果遺產中存在未成年的子女,那麼子女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能會被賦予繼承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於繼承方式和遺產分配的規定有所不同,因此在處理繼承事宜時,應當仔細了解當地的法律和條例。

若被繼承人生前未規劃遺囑,依據民法<遺產繼承人>,除配偶擁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遺產繼承人的優先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盤點「殯葬流程」與「身後事處理」所有該辦理的服務項目,此文則是進一步說明處理身後遺產的細節,將遺產稅申報與過戶流程步驟化,並列出辦理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情況:像是往生者的負債大於遺產,繼承人可能得考量辦理拋棄繼承;或是繼承人有繳納稅金的困難,可提出遺產稅延期、分期或實物抵繳。

◎概括繼承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

我國民法原則上採「概括繼承」制度,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不僅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也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

另外,民法分別設有「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二種制度,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做選擇並到法院辦理,如果超過上開期間未辦理,就要「概括繼承」了。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

◎限定繼承民法第1154條至第1163條

指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您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幫他們還債。如果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後,還有餘額,繼承人還是可以繼承。

繼承人如欲辦理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了。

配偶拋棄繼承 子女卻多繳49萬遺產稅!國稅局建議三思

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恐要多繳遺產稅!國稅局舉例說明,一民眾原本與母親共同繼承父親財產,但母親選擇拋棄繼承後,子女們卻多被課徵49.3萬的遺產稅,關鍵在於母親拋棄繼承後,就不能使用其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基於理財規劃,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未繼承遺產者,則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親屬之親屬扣除額,才會導致要多繳稅的情況。

實例說明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今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000萬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

全體繼承人皆繼承

遺產總額為20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遺產淨額1萬元。

遺產淨額1萬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000元

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

遺產總額為20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遺產淨額494萬元。

遺產淨額494萬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49.4萬元

國稅局解釋,因少了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情況2需比情況1多繳49.3萬元遺產稅。

最新扣除額一次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2023年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

  •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 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
  •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18萬元
  • 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0萬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國稅局建議,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協議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除可達成遺產之分配,亦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租稅之負擔。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懶人包<-

【97年1月2日新增保護規定】

97年1月4日起,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成年且未結婚之人),只要以所得遺產來清償繼承債務,超過所得遺產部分之繼承債務,不用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如果清償後還有剩餘遺產,仍然可以繼承,而且不需要辦理任何程序(民法第1153條第2項)。

另外,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當然也可以選擇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在知道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此,就不是繼承人而無須繼承了。

拋棄繼承會債留子孫?

在網路上或是通訊軟體裡有沒有看過一篇關於繼承的消息呢?標題稱文章是一名現任的檢察官所撰寫,內容開頭就直接以緊急的口吻希望大家在辦理繼承時,一定要採「限定繼承」而不要「直接拋棄繼承」?接著文章還舉出了一個實際案例說明 ; 因為拋棄繼承後的效力只限於個人,而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大量債務還是會轉由其他沒有辦理拋棄的繼承權人繼承

只要子孫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就得莫名承擔長輩大筆債務的沉重責任,因此該名檢察官呼籲大家一定要記得以限定繼承方式去處理遺產問題,才能避免債留子孫。

本文出處轉載自黃靖芸律師。(原標題:拋棄繼承會債留子孫?別擔心!民法用這招保障繼承權人!)

其實內容寫的並沒有太多問題,實際上也真的有這篇文章,然而問題就在於「時空背景不同」,這篇文章會提到要大家採限定繼承方式是因為當時的民法中(現在已修法),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主要是以概括繼承 ; 指的是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不只要繼承正資產,就連債務也要一併繼承,在這樣的規定下,就出現了所謂父債子還的情況。

因此文章中才會希望大家辦理限定繼承,限定繼承雖然也要同時繼承正資產及負債,不過與概括繼承最大的差異在於,如果採限定繼承的話,繼承人只需要以繼承的正資產去負擔債務即可 ; 超出的數額就可以不用去負責,對於前人有遺留大量債務的子孫來說真的可以減去不少重擔。

不過,現行法規其實已經有進行過修法,現在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已經不再採所謂的概括繼承,而是改成「全面限定繼承」,只要是繼承都只要以繼承下來的正資產去處理債務即可,其餘多出來的負債就能不用去負責,因此就不會有拋棄繼承後大量債務變成去影響其他繼承人的問題。

當然,如果不想要去擔心太多關於遺產是否有負債的問題,也可以直接採拋棄繼承,且以現行法規來說,拋棄後也不會造成其他繼承人的負擔。

因此網傳的要大家限定繼承,不要拋棄繼承其實是以前才會有的問題,在現今不會發生,所以想要採拋棄繼承的人是不需要擔心的。唯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若想採拋棄繼承,一定要在知道可以繼承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這樣才不會因為超過時效而無法拋棄

自行辦理拋棄繼承的10個Q&A 

辦理拋棄繼承是可以自己辦理,程序上也不會繁瑣,了解以下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可自行辦理,不求人Q&A:

一、什麼叫做「拋棄繼承」?

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二、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

早在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若遺產大於負債,剩餘的才算繼承者的,若負債大於遺產,那就沒有遺產可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就完全不用負擔債務。現在若遇到這類繼承問題,繼承人也不必去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三、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四、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當然是指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五、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

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六、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

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七、辦理拋棄繼承會很難嗎?

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很難,以上提到諸如: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民眾可以加以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

八、向法院寫狀子辦理拋棄繼承以後,需要開庭嗎?

拋棄繼承性質上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如果有需要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

九、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效力呢?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十、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規費嗎?

是的,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所需相關文件,請洽詢被繼承人住所地地方法院。
民法繼承編詳細資訊可參閱
法務部網站(www.moj.gov.tw/法律事務司/繼承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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